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5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粵匯處[2019]8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在企業未辦理外債登記的情況下為企業辦理跨境資金收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對其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40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