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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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同時,規范提供數據標準,提高數據服務質量?!锻ㄖ访鞔_了可接受數據服務的機構范圍,要求加強合作管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數據使用。
明確標準,三類數據不得提供
《通知》指出,經交易機構授權同意后,貨幣經紀公司可向市場提供交易機構的報價數據和成交意向數據,數據標準應秉承“最小必須、保護客戶隱私、促進信息共享”的原則,涉及能夠識別交易雙方主體的信息不得提供。
具體來看,《通知》對貨幣經紀公司所提供的數據明確了禁止性規定:
1、除法律法規和監管另有規定外,貨幣經紀公司不得對外主動公布非公開數據信息。
2、貨幣經紀公司不得濫用自身特殊地位,從事數據壟斷行為或與第三方達成排他性數據合作。
3、非經有權管理部門批準,貨幣經紀公司不得銷售或對外提供原始數據。
同時,《通知》還要求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對交易機構、交易員資質的審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準入條件的機構和個人的報價,不得將其報價納入數據服務范圍。
《通知》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對外提供的數據來源于其經紀業務的原始數據,原始數據僅限于在撮合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信息,包括交易機構為獲得貨幣經紀公司的經紀服務而提供的原始報價信息和交易機構之間最終達成的成交意向價格信息。
貨幣經紀公司可對外提供的數據為脫敏后的行情數據和加工數據。
其中,對原始數據中交易機構(交易員)信息、貨幣經紀公司內部信息等脫敏處理后形成行情數據。對原始數據采用復雜技術化手段進行深度分析處理、整合加工后獨立于原始數據的功能性數據稱為加工數據。
《通知》要求,貨幣經紀公司提供的數據應當具有安全性、完整性、準確性、可靠性和隱私性。
“9+68”名單出爐
此次《通知》還確定了可接受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機構名單,包括9家金融基礎設施和3家估值類機構、33家境內金融信息服務商、32家境外金融信息服務商。
《通知》指出,貨幣經紀公司要按市場化原則與金融信息服務商等商業機構開展數據服務合作,對數據服務合作方建立并實施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確保其依法合規使用和管理數據。在與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數據使用方簽訂的協議中,貨幣經紀公司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數據安全、數據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發、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我國有關貨幣經紀公司的實踐始于2005年。
2005年8月,原銀監會頒布實施《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貨幣經紀公司是金融市場交易中介,業務涉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的主要產品。原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引進貨幣經紀制度、設立貨幣經紀公司,對于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和透明度,提高資金在金融市場上的運作及配置效率,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2005年至2010年,原銀監會先后批準了5家貨幣經紀公司,此后十年一直未有新的貨幣經紀公司加入市場。直至2020年9月,原銀保監會批準日本上田八目短資株式會社在北京籌建上田八目貨幣經紀(中國)有限公司,國內首家外資全資控股的貨幣經紀公司由此成立。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