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的基礎上,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支持地方(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記者注意到,《辦法》修訂后補助資金仍按因素法分配,重點向改造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但分配主要因素從各地四類重點對象危房存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地方工作績效和相關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等指標改為了采用各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財力因素、績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
《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中央財政設立用于支持地方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的轉移支付資金。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辦法》明確,補助資金用于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群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農村低保邊緣家庭、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為目的的支出,包括單純提升住房品質、改善居住環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以外農戶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范圍等已有其他渠道資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